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59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罗劲烽,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马振宇,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劲烽与被执行人马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96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劲烽于2020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马振宇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6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申请费23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马振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马振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振宇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慈溪市公证处对被执行人马振宇的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振宇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被执行人马振宇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20年0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申请费230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振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马振宇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振宇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马振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电话和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罗劲烽。
综上,被执行人马振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5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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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长王传亭
审判员寿森坤
审判员莫建江
书记员:
代书记员罗晨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