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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冯水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琼0106民初797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15
案件内容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06民初7976号

当事人: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盘工业区金牛路。

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俊辉,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思芸,女,公司职员。

被告:冯水华,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水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2019年6月17日,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7元,由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冯琳

书记员:

书记员陈家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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