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冯水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琼0106民初797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15
案件内容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06民初7976号
当事人: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盘工业区金牛路。
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俊辉,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思芸,女,公司职员。
被告:冯水华,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水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2019年6月17日,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7元,由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冯琳
书记员:
书记员陈家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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