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与胡清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鄂0116民初6049号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05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6049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344883。
法定代表人:夏学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怡、司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胡清华,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诉被告胡清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熊浩海
书记员:
书记员杨艳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