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陕0104刑初987号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系西安中瑞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四十八号综合办公楼,现住西安市莲湖区,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民检察院以莲检二部刑诉[2020]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9月12日2时9分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陕AXXXXX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翼酒店对面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的血醇浓度为175.3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血醇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审判员申美宁
书记员:
书记员张竞尹
裁判日期: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