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常刑执字第787号
当事人:
罪犯杨再圣。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作出(1999)州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再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310元。原告及该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1999)湘刑终字第3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三日、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和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四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杨再圣自2012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全年无违规扣分获奖励分3分。2012年在行为规范再教育再整治活动和监管安全“180天”竞赛活动中因表现好共获奖励分6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电子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二、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7.4分。考核截止2013年11月共获奖励分113分。2012年一至四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好档、较好档、好档、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A等,2013年一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杨再圣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再圣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再圣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四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聂龙
审判员李雪
审判员覃智平
书记员:
书记员高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