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黑0204执恢14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6-12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204执恢14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铁商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确无再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恢1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职权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邓文恒
审判员王睿
审判员于永生
书记员:
书记员鄢锁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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