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安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603执保293号
案由:
财产保全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9-03
案件内容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03执保293号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于某,男,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丹东市振安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理人:曲某。
被保全人:陈某,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于某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保全人丹东市振安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斌银行存款8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丹东市振安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银行存款80万元。
如处分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田永志
书记员:
书记员廉皓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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