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县综合超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35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14
案件内容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351号
当事人: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杜建立,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县综合超市。住所地:房县城关镇环城路(新客运站门面)
法人代表:王丽,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明亮,湖北省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县综合超市排除妨害一案中,原告赵某已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罗晓明
书记员:
书记员孟奕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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