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刑更1635号
当事人:
罪犯林小真,女,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闽05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闽刑终1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林小真定罪处刑及没收作案工具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2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小真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个。
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林小真减刑的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小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其改造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小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林琼
审判员高芸秀
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
书记员刘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