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肖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粤0192民初4957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15
案件内容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49571号
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裙楼、地下室)负一层A区、B区,1层101、102、113至117房,5层501、502房,天河区冼村路11号之一(南塔)14至16层、20至21层、23至33层、35至37层。
法定代表人:周宝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良琅,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辉,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号。
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告肖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伍慧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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