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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俊英、王冬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506执异5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19-11-04
案件内容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06执异58号

当事人:

异议人:程俊英,女,1969年2月6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王冬魏,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叶建军,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王冬魏与叶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程俊英以本院冻结的叶建军农行卡(6228451350032422119)账户内49799.7元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19年9月20日,异议人程俊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程俊英在本院审查期间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程俊英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赵媛媛

人民陪审员高莉红

人民陪审员方超

书记员:

书记员芈永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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