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俊英、王冬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506执异5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19-11-04
案件内容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06执异58号
当事人:
异议人:程俊英,女,1969年2月6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王冬魏,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叶建军,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王冬魏与叶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程俊英以本院冻结的叶建军农行卡(6228451350032422119)账户内49799.7元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19年9月20日,异议人程俊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程俊英在本院审查期间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程俊英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赵媛媛
人民陪审员高莉红
人民陪审员方超
书记员:
书记员芈永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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