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康建邦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平中刑执字第267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1-10
案件内容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中刑执字第267号
当事人:
罪犯康建邦,男,出生于1972年10月18日,甘肃省兰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0日作出(1995)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3月5日作出(1996)甘刑核字第2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4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3、2005、2007、2009年12月减刑四年。执行机关于2014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1月28日在平凉监狱对该犯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7次受到表彰和奖励,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以来,该犯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受记功3次,表扬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2次,较好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康建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杜爱勤
审判员高雁
代理审判员曹海荣
书记员:
书记员吕小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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