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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由万霞与被申请人赵松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683民初7082-1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07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3民初7082-1号

当事人:

申请人:由万霞,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赵松坤,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由万霞与被申请人赵松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由万霞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松坤的银行账户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24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由万霞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赵松坤的银行账户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由万霞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春刚

书记员:

书记员宋瑞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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