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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旭成、蒋银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7民终204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08-11
案件内容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民终20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旭成,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鸿,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银通,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藏,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洪震兰,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审被告:杨华有,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傅旭成因与被上诉人蒋银通及原审被告洪震兰、杨华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1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傅旭成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傅旭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傅旭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傅旭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黄良飞

审判员陈旻尔

审判员王孜力哈

书记员:

代书记员吕倩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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