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旭成、蒋银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7民终204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08-11
案件内容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民终20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旭成,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鸿,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银通,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藏,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洪震兰,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审被告:杨华有,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傅旭成因与被上诉人蒋银通及原审被告洪震兰、杨华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1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傅旭成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傅旭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傅旭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傅旭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黄良飞
审判员陈旻尔
审判员王孜力哈
书记员:
代书记员吕倩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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