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冰与被告蔡建未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案号:
(2014)临民一初字第390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6-03
案件内容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民一初字第390号
当事人:
原告颜冰,男。
委托代理人**泉,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建未,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冰与被告蔡建未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冰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冰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建未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颜冰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员陈惠铭
书记员:
书记员余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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