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原告颜冰与被告蔡建未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案号: (2014)临民一初字第390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6-03
案件内容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民一初字第390号

当事人:

原告颜冰,男。

委托代理人**泉,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建未,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冰与被告蔡建未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冰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冰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建未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颜冰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员陈惠铭

书记员:

书记员余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