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香、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云0112执1891号
案由:
人事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17
案件内容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2执189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罗永香,女,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1462448A。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胜忠。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永香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云劳人仲案字(2018)4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2557.0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云劳人仲案字(2018)4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马驰原
审判员陈芸
审判员李江永
书记员:
法官助理平坤全
书记员李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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