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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晋江市青阳海丰宾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闽0582民初6980号之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1-21
案件内容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6980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院**楼安联大厦2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萍,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心,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青阳海丰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社区和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297078287。

法定代表人:刘雄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晋江市青阳海丰宾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21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慧玲

审判员沈雄华

人民陪审员叶兴灿

书记员:

法官助理黄鹤鹤

书记员丁婉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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