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芝飞、丁彩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903执1894号之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6-05
案件内容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903执1894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洪芝飞
被执行人丁彩芬。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3民初78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丁彩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彩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彩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丁彩芬(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於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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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书记员童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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