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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芝飞、丁彩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903执1894号之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6-05
案件内容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903执1894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洪芝飞

被执行人丁彩芬。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3民初78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丁彩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彩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彩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丁彩芬(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於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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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书记员童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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