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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长峰、琚泽红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皖0223民申1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9-10-29
案件内容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3民申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唐长峰,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琚泽红,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唐长峰因与被申请人琚泽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长峰申请再审称,唐长峰与琚泽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南陵县人民法院原审仅凭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审计报告数据进行判决,缺乏真实有效的依据,导致判决错误,申请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长峰与琚泽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判决,唐长峰于2019年8月6日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法应驳回其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唐长峰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闵万水

审判员汪世亚

审判员张道海

书记员:

书记员程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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