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淙皓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湘0102民督8号之一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18-12-26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6)湘0102民督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张淙皓,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村**4门**。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勇,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西头。
法定代表人:任志平。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淙皓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淙皓称,张淙皓于2017年9月8日入职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公司),月薪为40000元,但工作期间,天伦公司拒绝与张淙皓签订劳动合同,并拖欠工资30000元。天伦公司承诺于2017年12月30日前向张淙皓付清所欠工资。张淙皓提交了天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志平作出的证明,拟证明工资欠付和承诺付款的事实。要求天伦公司给付张淙皓工资30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淙皓工资30000元。
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李振宇
书记员:
书记员李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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