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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分社诉徐燕燕、石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越民初字第22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5-20
案件内容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越民初字第223号

当事人:

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分社,住所地:越西县中所镇新大街**。

负责人:黄开元。

被告:徐燕燕,女,现年20岁。

被告:石勇,男,现年46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分社诉被告徐燕燕、石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分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徐燕燕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姚静

书记员:

书记员杨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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