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晋0727行审4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英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武玉昌,祁县昭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祁县发达炭粉加工厂。
审理经过:
法人代表李二军。
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祁国土行罚字[2017]05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27.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地面积3713.35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伍仟柒佰元整;并处非法占地面积860.61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仟陆佰零陆元整;两项共计人民币:陆万肆仟叁佰零陆元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行罚字[2017]第052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祁县发达炭粉加工厂于2014年8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东观镇牛家堡村水浇地、旱地3727.94平方米、村庄用地846.02平方米,共计4573.96平方米,合6.86亩(其中建筑面积774.13平方米)建炭粉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调查,2017年5月21日作出祁国土行罚字[2017]05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退还牛家堡村集体土地4573.96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27.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地面积3713.35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伍仟柒佰元整;并处非法占地面积860.61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仟陆佰零陆元整;两项共计人民币:陆万肆仟叁佰零陆元整。限十五日内自行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祁县国土资源局催告,未自觉履行其义务,为此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祁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祁国土行罚字[2017]第05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祁国土行罚字[2017]第05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27.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地面积3713.35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伍仟柒佰元整;并处非法占地面积860.61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仟陆佰零陆元整;两项共计人民币:陆万肆仟叁佰零陆元整。”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文武
代理审判员李永玲
人民陪审员刘宝林
书记员:
书记员李耀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