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271民初850号
当事人:
原告:方某,男,汉族,务工人员,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2,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方某与被告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11849元,被告支付原告借还信用卡产生的费用,自2019年5月起至目前共计18个月,每月刷卡手续费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6日,被告因此前买房向原告借刷信用卡3万元,后陆续还款剩11849元未偿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王某2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被告依法享有质证权利,因其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开始,方某就一直催促王某2偿还信用卡欠款。2019年4月6日,王某2给方某发微信称“还有你11849元”,方某表示认可,并问“啥时候能倒出来”,王某2回复“哎最近直接没有钱”。2019年5月3日,王某2给方某发微信称“这月有点事还不上了,我把卡给你,你想办法先还,还有你多少我想办法给你还清”,后王某2称“还有你11849元”,方某表示认可。此后,方某又多次发微信向王某2催要欠款。2020年9月25日,方某给王某2打电话,王某2问“还有多少?一万一么一万二”,方某回答“12800多,每个月还信用卡的手续费我也没给你算着,我那个就是借着倒着呢,12000就是100块钱的手续费,我也不给你算”。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可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11849元未偿还,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刷卡手续费每月100元,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其与被告通话时称手续费就不算了,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王某2偿还方某借款118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计70.50元,由王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陈永庆
书记员:
法官助理万霞
书记员李牧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