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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新民犯绑架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豫07刑更1459号
案由: 绑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05-17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7刑更1459号

当事人:

罪犯吕新民,又名吕社民、靳慧中。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滑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新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6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于2006年12月21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吕新民在执行期间,2009年5月7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月17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吕新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吕新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2005年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吕新民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驾驶面包车将在滑县某商场东侧门口玩耍的小孩哄上面包车拉走,并向其母亲索要钱财。2、2006年2月,被告人吕新民盗窃上海市某村住户家中的现金。3、2002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吕新民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滑县人民医院、道口镇等地盗窃作案十余起。4、2005年4月,被告人吕新民骑摩托车伙同他人在滑县道城路盐业公司东边抢夺走他人手提包。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新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5年7月、2015年11月累计表扬5次,2012年11月、2015年3月累计记功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吕新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新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自2006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王蕾

人民陪审员毛旭阳

书记员:

书记员苗玉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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