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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国士、付岩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202执恢46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18
案件内容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恢46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班国士,男,198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付岩,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樊继红,女,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蒋希宏

审判员张如龙

审判员许冠钦

书记员:

法官助理曲长江

书记员于会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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