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章、余姚市兴达蔬菜食品厂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甬余执民字第5073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23
案件内容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507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永章,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余姚市兴达蔬菜食品厂。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振兴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4719170-8。
代表人:谢晓斌,该厂厂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永章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兴达蔬菜食品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余泗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己于2014年1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票据款1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查封,且设有抵押,暂难以处理。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50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汪惠萍
代理审判员尚洁
书记员:
代书记员徐虹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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