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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粤0114执785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8-18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4执785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小保,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拉祜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小保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刑初13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小保应缴纳刑事罚金2000元。根据移送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7)粤0114执7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黄建飞

审判员王大亮

审判员李凤

书记员:

书记员林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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