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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显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凯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渝0117民初8906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31
案件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17民初8906号

当事人:

原告:祝显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祝显奇,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治辉,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凯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古楼镇天子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788122280。

法定代表人:卢虹先。

审理经过:

原告祝显奇与被告重庆凯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014年9月原告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出租给被告从事农、林等生产经营和生态观光旅游等,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依约将土地交由被告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被告欠原告2016年9月30日至今共两年的土地租金10238.4元未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

重庆凯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一、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合川区古楼镇摇金村红岩组的7.44亩土地其中田3.64亩,土3.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经营和生态观光旅游以及其他不被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各种产业;二、出租期限为10年,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三、该土地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双方约定出租价款按丈量面积计算;实物折算成货币支付:即每年出租价款为田每亩650斤黄谷,土每亩500斤黄谷(按照当年合川区内市场中准价格折算);四、提前1年支付:本合同生效30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出租价款;以后每年9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出租价款;五、双方向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该合同有重庆市合川区古楼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盖章。重庆凯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16年9月30日之前的租金,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土地租金10238.4元未支付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将黄谷按1.2元每斤的价格折算后支付拖欠的土地租金10238.4元,符合合同约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凯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祝显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土地租金1023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被告重庆凯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王晓松

书记员:

书记员黄建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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