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黄润活、陆体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桂1402执107号之一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4-30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402执10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陆体杰,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被执行人:黄润活,男,1949年10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体杰与被执行人黄润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黄润活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155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黄新城

书记员:

书记员梁权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