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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681刑初513号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30
案件内容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681刑初513号

当事人:

自诉人:某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自诉人某社以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履行了法定义务,自诉人某社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某社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某社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韩东华

书记员:

书记员袁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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