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681刑初513号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30
案件内容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681刑初513号
当事人:
自诉人:某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自诉人某社以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履行了法定义务,自诉人某社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某社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某社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韩东华
书记员:
书记员袁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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