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志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702刑初534号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17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02刑初534号
当事人:
自诉人裴书毅,男,汉族,2012年7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
法定代理人:崔竞(曾用名崔静、崔竟),女,汉族,1983年1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人裴志伟,男,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
审理经过:
自诉人裴书毅以被告人裴志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裴书毅以收到案件执行款2550元,其申请执行的款项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裴书毅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裴书毅撤诉。
审判员:
审判员李艳利
书记员:
书记员刘素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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