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爱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湘0703财保11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8-11-05
案件内容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703财保118号
当事人:
申请人:梅爱华,男,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奎,常德市鼎城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常德金利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建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任建平,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梅爱华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德金利源包装有限公司、任建平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梅丽自愿以其所有的东风牌XXXX小车和本田牌XXXX小车作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梅爱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对被申请人常德金利源包装有限公司、任建平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梅爱华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贾军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小勇
书记员刘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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