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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徐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渝0105民初815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7-29
案件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5民初8158号

当事人:

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天村**附1、2、3、4、5、6号华宇大厦2、4楼,组织机构代码20303777-8。

法定代表人刘艺,董事长。

被告徐贵明,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直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告徐贵明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关于发生争议时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不明确,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未约定履行地,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此外,被告徐贵明的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吴克坤

书记员:

书记员马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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