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341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华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竹基南路1号华亚国际金融大厦1401-1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397048W。
法定代表人:李海添。
委托代理人:彭利,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泽明,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佳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8号华亚金融中心负一层132、负一层136至负一层140、负一层142至负一层1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MQJXXB。
法定代表人:何惠娟。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华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佳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动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7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佳动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的租金109920元、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腾空《商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的商铺之日止按27480元/月的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予申请执行人华亚公司;二、被执行人佳动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其欠付的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的租金109920元及截至2020年6月22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04.8元,并以该期间欠付的租金109920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该租金之日止,继续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华亚公司。本案受理费59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此前有(2021)粤0605执5396号案执行,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健身器材设备一批,但经一拍、二拍及变卖均不成交。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余款也已分配完毕。现被执行人场内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有到庭,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卢越雄
执行员黄钻贤
执行员林伟全
书记员:
书记员区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