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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猪太傅饲料有限公司与郭桥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赣0982执117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26
案件内容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1170号

当事人:

申请人:江西猪太傅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刘东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桥路,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被执行人:喻志琴,女,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桥路、喻志琴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桥路、喻志琴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81097元或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审判员杨卫东

书记员:

书记员蒋旺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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