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猪太傅饲料有限公司与郭桥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赣0982执117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26
案件内容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1170号
当事人:
申请人:江西猪太傅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刘东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桥路,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被执行人:喻志琴,女,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桥路、喻志琴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桥路、喻志琴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81097元或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审判员杨卫东
书记员:
书记员蒋旺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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