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254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8-25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254号
当事人:
罪犯赵艳,现在广西桂中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灌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广西桂中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以(2015)减字第109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赵艳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获奖励分92.2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赵艳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六天(刑期至2015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红
审判员熊立群
代理审判员段静
书记员:
书记员刘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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