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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贵港市李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桂08执异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1-09-10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执异8号

当事人:

异议人:广西贵港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李勇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振裕,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坤鹏,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李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金港大道培仁中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Q2WUN7U。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贵城镇港北大道港宝商贸街**,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99457157T。

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地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西山村路面垌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083601070P。

法定代表人卢天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梁勇,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

被执行人:刘善明,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李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桂平市海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地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勇、刘善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西贵港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拍卖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5月31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勇鹏、林坤鹏参加了听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听证。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广西贵港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提出异议称,贵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通过盘活资源上项目,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案涉建设用地作为贵港市日用品配送中心商务区项目建设用地,并明确异议人为项目业主,况且,在对该建设用地进行公开挂牌出让,明确规定竞买人必须与异议人签订《贵港市日用品配送中心商务区建设安置协议》后方可进行报价,后被执行人梁勇以最高价竞得案涉建设用地。被执行人梁勇竞得案涉建设用地后与广西地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注册成立了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安置商,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贵港市日用品配送中心商务区建设安置协议》。现被执行人除了履行摘牌义务外,没有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无法按期交付安置房,已属履行安置协议不能。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本院(2020)桂08执294号之三执行裁定,停止对被执行人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侧(新货场北侧)的建设用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贵国用(2014)字第××号]的拍卖。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李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桂平市海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地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勇、刘善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桂08民初3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桂08执29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0)桂08执29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侧(新货场北侧)的建设用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贵国用(2014)第××号]。异议人广西贵港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对上述执行裁定不服,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还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平市海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地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勇、刘善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桂08民初3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地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勇、刘善明应归还30160000元借款本金给原告桂平市海成贸易有限公司;二、被告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地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勇、刘善明向原告桂平市海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3016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20年5月9日前尚欠的借款利息为41201242.84元,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1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三、原告桂平市海成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处置被告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侧(新货场北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证号贵国用(2014)第××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桂平市海成贸易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梁勇提供质押的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的20%股权的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查明,2020年12月4日,桂平市海成贸易有限公司将应收债权本金3016万元及利息转让给贵港市李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桂08执2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院(2020)桂08执294号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贵港市李乐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法院裁定查封、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建设用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异议人广西贵港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异议称,贵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通过盘活资源上项目,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案涉建设用地作为贵港市日用品配送中心商务区项目建设用地,并明确利害关系人为项目业主,况且,在对该建设用地进行公开挂牌出让,明确规定竞买人必须与利害关系人签订《贵港市日用品配送中心商务区建设安置协议》后方可进行报价,后被执行人梁勇以最高价竞得案涉建设用地。被执行人梁勇竞得案涉建设用地后与广西地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注册成立了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安置商,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贵港市日用品配送中心商务区建设安置协议》。现被执行人除了履行摘牌义务外,没有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无法按期交付安置房,已属履行安置协议不能。为此,异议人广西贵港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提出请求撤销本院(2020)桂08执294号之三执行裁定,停止对被执行人贵港市地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侧(新货场北侧)的建设用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贵国用(2014)字第××号]拍卖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广西贵港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审判长罗祖耀

审判员吕德明

审判员杨强志

书记员:

书记员苏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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