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书亮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8刑更918号
案由:
交通肇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8-08-20
案件内容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刑更918号
当事人:
罪犯段书亮,男,汉族,1989年6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小学文化,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书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8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段书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段书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上监室减(假)提请意[2018]386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段书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段书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一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毓兰
审判员朱彦兵
审判员金小雁
书记员:
书记员杨文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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