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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交柏宁出租车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与蔡文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3-18
案件内容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5号

当事人:

原告:珠海公交柏宁出租车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

负责人:邝锐铮。

委托代理人:路长喜,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文成,男,汉族,1967年3月1日生,:410523

196703014018。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负责人:李雄伟。

委托代理人:毛玲,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牟其飞,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豫悦建材有限公司。

负责人:蔡晓平。

审理经过:

上述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公交柏宁出租车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长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文成、广州豫悦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月16日11时,被告豫悦建材公司的司机蔡文成驾驶被告的粤A/87x**号搅拌车,从后面追尾撞上原告的粤C/67x**号出租车,致使原告粤C/67x**车尾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珠海市拱北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蔡文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该起事故产生部分车辆损失费用,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损失4385元、评估费369元、车辆停运损失3120元,合计7874元;2、判令被告蔡文成、被告广州豫悦建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上述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其诉称提交如下证据:1、粤C/67x**机动车行驶证、交强险保险单、司机驾驶证件;2、事故认定书;3、车损鉴定书、明细表、维修费发票;4、维修证明;5、鉴定费发票;6、经营承包费证明;7、民事裁决书。

被告蔡文成、广州豫悦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及答辩状。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提交书面辩称:1、肇事粤A/87x**号车辆在我司购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及不计免赔险,我方按交强险条例及保险条款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法律关系不同,本案不应审理商业险,根据我方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条款之约定,本案需提供车辆的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体检回执、车辆车架号拓印件、车辆营运资格证、驾驶人上岗证等,经我方核实后方可赔偿。2、原告请求车辆损失费不合理,原告车辆未经我司核验,协商确定维修及更换项目、方式、费用。对其评估金额明显偏高,我方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评估费不予认可,该费用属于间接损失,我方不予赔偿。停运损失费我方不予认可,根据保险条款,我方不予赔偿停运损失费及诉讼费。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6日11时,被告广州豫悦建材公司的司机蔡文成驾驶被告的粤A/87x**号搅拌车,从后面追尾撞上原告的粤C/67x**号出租车,致使原告粤C/67x**车尾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珠海市拱北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蔡文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司机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将粤C/67x**号出租车车辆送往珠海市昱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定损,核定该车的事故损失为4385元,同时向上述评估公司支付评估费369元。原告将车辆送去维修六天,为此支付维修费4385元。

另查明,粤A/87x**号车辆的车主为被告广州豫悦建材公司,驾驶员是被告蔡文成,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以下简称“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赔偿责任问题。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北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定程序且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即被告蔡文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作为粤C/67x**号车的所有人,在其财产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享有向侵权人求偿的权利,是本案中适格的原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作为粤A/87x**号车的交强险承保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作为粤A/87x**号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及不计免赔险的承保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及不计免赔险的保险范围内,对超出交强险责任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的不足部分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广州豫悦建材公司不是侵权人,无证据证明其在本次事故中有过错,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蔡文成是被告广州豫悦建材公司聘请的司机,故原告请求被告广州豫悦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蔡文成应对超出保险公司赔付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关于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问题。(一)修理费: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已对车辆损失进行了核定且有维修发票为凭,故对原告主张的修理费4385元,本院予以支持。(二)评估费369元及停运损失费3120元:原告的车辆是出租车,属于生产工具,按照珠海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原告要求按每天520元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未超过标准,是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且有发票、证明、文件规定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车辆维修6天,本院认为,原告车辆损坏并不严重,维修时间过长,属于人为扩大损失,对此,本院予以调整,确定车辆维修时间为3天比较合理,停运损失费为520元×3天=1560元。

综上,本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为:一、修理费438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向直接向原告赔偿2000元,余额238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2385元。二、评估费369元、停运损失费1560元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的赔偿范围,由被告蔡文成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修理费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修理费2385元;

三、被告蔡文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评估费、停运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92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蔡文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长杨永峰

代理审判员余方竹

人民陪审员何润贤

书记员:

书记员何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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