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文与林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20)粤0705民初724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14
案件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5民初7245号
当事人:
原告:张健文,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龙旺潮聚队5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931。
被告:林俊峰,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联合庙前里37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1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文诉被告林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20年11月5日下午4时40分在崖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原告张健文和被告林俊峰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张健文没有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相关依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健文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健文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柯铭培
书记员:
法官助理赵雅
书记员钟宜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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