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连敏与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凉执字第190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2-22
案件内容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凉执字第190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连敏。
被执行人:张亮。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陈连敏与张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张亮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陈连敏货款101608元,并从2015年2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392元、执行费142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05424元(包括案款、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424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董国勇
审判员金卫平
审判员李铎
书记员:
书记员楚铁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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