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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连敏与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凉执字第190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2-22
案件内容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凉执字第190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连敏。

被执行人:张亮。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陈连敏与张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张亮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陈连敏货款101608元,并从2015年2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392元、执行费142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05424元(包括案款、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424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董国勇

审判员金卫平

审判员李铎

书记员:

书记员楚铁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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