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阳某某、欧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南法行执字第6-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19
案件内容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法行执字第6-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云集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小玲,局长。

被执行人阳某某,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欧某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7月22日对阳某某、欧某某作出的南向计生征字(2014)第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南向计生征字(2014)第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阳某某、欧某某夫妇于2012年11月24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小孩。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阳某某、欧某某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2011年度人均收入3800元标准的2倍分别征收二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共计15200元,并于2014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阳某某、欧某某送达了南向计生征字(2014)第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阳某某、欧某某作出的南向计生征字(2014)第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确认。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南向计生征字(2014)第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费150元,由被执行人阳某某、欧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贺仲元

审判员贺银华

助理审判员  许志娇

书记员:

书记员周军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