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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亚与章学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皖1523民初1609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23
案件内容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523民初1609号

当事人:

原告:张坤亚,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萍,安徽龙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学保,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坤亚与被告章学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吴小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学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坤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款计4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至本清息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被告承包安徽黄山自驾车营地工程一号楼、二号楼施工项目,要求原告负责一号楼、二号楼的油漆工程。原告施工一个月后,被告要求原告暂停施工,此后再未要求原告复工。此后,原告多次索要工人工资,双方于2019年3月7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人工资合计4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但至今仍未给付。

章学保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被告承包安徽黄山自驾车营地工程一号楼、二号楼施工项目,原告带领工人从事一号楼、二号楼的油漆施工。原告带领班组施工一个月后,被告要求原告暂停施工,此后再未要求原告复工。双方于2019年3月7日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共欠原告班组工人工资合计4万元,承诺于2019年8月付清,但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雇佣原告班组工人为其做工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被告以欠条的形式确认了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并对尚欠的劳动报酬金额、支付期限约定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对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章学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坤亚劳务费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章学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祝远高

书记员:

法官助理蔡琦

书记员刘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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