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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侠、利辛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8)皖行申123号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8-10-23
案件内容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行申123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晓侠,女,汉族,1959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利辛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莉,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伟,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晓侠因诉利辛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皖16行终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晓侠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利辛县政府在黄福山的宅基地上为他人重复颁证,作为黄福山的妻子,其有利害关系,亳州中院以其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错误;利辛县政府为陈伟颁证时未进行权属来源审核,应予撤销。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利辛县政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理土地隐形市场,将诉争土地予以收归国有。因该宗土地已依法转为国有,利辛县政府为陈伟补办土地出让手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与张晓侠不再具有利害关系,二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张晓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晓侠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高贤生

审判员彭滢颖

审判员吴剑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松

书记员胡章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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