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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红申请执行孙勇想、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号: (2017)豫1702执异9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8-28
案件内容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02执异91号

当事人:

案外人韦研研,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案外人韦研宇,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申请执行人乔红,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执行人孙勇想,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确山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乔红申请执行孙勇想、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韦研研、韦研宇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韦研研、韦研宇称,乔红与孙勇想、恒泰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恒泰房地产公司位于确山县盘龙镇107国道中段路东的商用房产,产权证号:确房权证确山字第**,查封房产包括案外人购买的怡鑫花园第**门面房。2014年3月10日,案外人韦研研、韦研宇与被执行人恒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恒泰房地产公司位于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与铁北路交汇处怡鑫花园第5号门面房,并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该房屋交付给案外人后,被执行人以产权大证未办,导致至今未办理房产证。综上,上述房产属于案外人韦研研、韦研宇所有,请求本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并停止拍卖。

本院查明,乔红申请执行孙勇想、恒泰房地产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恒泰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确山县盘龙镇107国道中段路东的商用房产,产权证号:确房权证确山:确房权证确山字第**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权利人。该房产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系恒泰房地产公司。

另查明,2014年3月10日,案外人韦研研、韦研宇与被执行人恒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恒泰房地产公司位于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与铁北路交汇处怡鑫花园第5号门面房。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需符合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因本院查封的房产为商用门面房,不是案外人韦研研、韦研宇用于个人居住的房屋。综上,案外人韦研研、韦研宇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韦研研、韦研宇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

审判长王书阁

审判员赵波

审判员胡静

书记员:

书记员杨子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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