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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皖1523民初418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8-26
案件内容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1523民初418号

当事人:

原告:朱某,个体工商户,到庭。

委托代理人:朱福平,舒城县干汊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到庭。

被告:陈某,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舒城县城关镇朝阳巷**,身份证号码:3424251966********,到庭。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靳成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欠条原件一张(第一次庭审已经举证);被告2008年度从原告处批发商品的批发单原件9张,是拿的样板货,原被告是批发和销售商的关系;今天补充二份证据:证据一司法鉴定书笔迹鉴定意见书原件一份,证明欠条上面的签字是原告所签;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的事实;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原告每年都进行催要的事实。

被告辩称:原告每年向被告索要不是事实,没有向被告索要的情况,2008年7月20日原告购物欠款12778元,每年向被告索要是捏造,2008年双方约定共同经营陶瓷,一同去广东厂家产生的费用是被告垫付的,回来后原告没有没有兑现承诺,被告垫付的费用和欠的费用抵消,但是后来起诉我才知道这个情况,这么多年都没找我催要;欠条诉讼时效,从提供的证据是欠条,欠条持有人需要称述所欠事实,出具的欠条有二年的诉讼时效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

针对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对方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

原:

被:欠条上面反映2008年7月2日原告当庭讲的还款期是在2012年还款,但是我在欠条上没有看到我签字的情况,2008年和2012年签字相矛盾,这张单子和欠条上矛盾,欠条上是13778元,2012年还款的1000没有证据,九张货物单只有一二千元,没到一万多元,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成立;原告阐述2008年发的样板样品不存在要钱的,司法鉴定这块不符合证据的三性,我当时人没有到场,即使证明欠条是我打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根据以上质证意见,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3和被告证据1,双方均无异议,经审查均符合证据的真实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其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确认。原告证据2结合其他证据以及当庭陈述,虽不规范,但能证明原告为房屋装潢确实花费部分款项。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以及上述所确认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双方交往正常,关系较好。××××年××月原、被告经登记结婚,领有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双方相处关系较为融洽。但原、被告因身体原因,虽经治疗,双方一直未有生育,为此,加之双方缺乏沟通,原、被告之间发生过争执,被告回娘家居住,后原告将其接回,双方未发生大的矛盾。2015年11月被告更换居住房屋门锁,原告与被告缺少联系。现原告以夫妻生活无法维持,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补偿原告为房屋装潢款50000元以及婚后共同归还房贷款30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靳成贵

书记员:

书记员廖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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