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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谢某某等与胡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黔0623民初242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07
案件内容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3民初242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男,1973年6月20日生,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思南县。

原告:谢某某,男,1986年9月2日生,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思南县。

原告:徐某某,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思南县。

被告:胡某某,男,1997年5月24日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告:雷某某,男,1978年10月24日生,瑶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谢某某、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雷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谢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杨某、谢某某、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曹国喜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龚军师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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