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谢某某等与胡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黔0623民初242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07
案件内容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3民初242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男,1973年6月20日生,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思南县。
原告:谢某某,男,1986年9月2日生,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思南县。
原告:徐某某,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思南县。
被告:胡某某,男,1997年5月24日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告:雷某某,男,1978年10月24日生,瑶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谢某某、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雷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谢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杨某、谢某某、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曹国喜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龚军师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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