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03刑初86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闵强,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于出生于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淄博市张店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5日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强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彦伟、黄瑞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4日6时许,被告人闵强到淄博市张店区银座商城麦当劳餐厅,窃取被害人仇某1放在餐桌上的包内一部小米MI6手机和一副耳钉。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79元。
案发后,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闵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人仇某2的证言、被害人仇某1的陈述、被害人季某的陈述、张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一部被盗小米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发还清单、被告人闵强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闵强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闵强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贾高远
人民陪审员王桂花
人民陪审员宁学军
书记员:
书记员刘姗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