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军与刘志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兵0101执52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6-27
案件内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兵0101执5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执行人:刘志刚,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海军与刘志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志刚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并派人到房管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房产和车辆已经被另案保全,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标的30275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吕新星
代理审判员李双香
代理审判员何明贤
书记员:
书记员陈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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