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与张莲、李自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禄民初字第40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4-05
案件内容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禄民初字第402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陈裕茂,行长。
住所地:昆明市穿金路**中产风尚中心**。
委托代理人周朝南、刘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莲,女,彝族,1974年12月10日生,住禄劝彝
族苗族自治县汤郎乡普模村委会白泥坡30号。
被告李自亮,男,彝族,农民,1969年1月1日生,住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汤郎乡普模村委会汤郎德组30号。
被告李跃会,女,彝族,农民,1969年3月1日生,住,住址
被告张宗祥,男,彝族,农民,1965年3月7日生,住,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朱瑞芳,女,彝族,农民,1965年4月7日生,住,住址
被告李桂兰,女,彝族,农民,1983年4月9日生,住,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张自权,男,彝族,农民,1979年3月20日生,住,住址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诉被告张莲、李自亮、李跃会、张宗祥、朱瑞芳、李桂兰、张自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与上述被告和解处理该案为由向
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杭明亮
书记员:
书记员阳元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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